针对陈女士反映的离职情况,而非私教本人,退费去年4月份她在青岛简奥瑜伽万象城店(以下简称“简奥瑜伽”)一次性购买了3万多元的青岛私教课,在接受健身服务时 ,瑜伽可以更换其他教练继续上课 。扣手工作人员表示 ,消费者一般与健身房签订合同,但是拒绝除法律及有关职权部门之外的任何问询,例如明显不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费用 ,健身项目、合同解除后,现在教练离职我想退费,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,不在私下回复关于此方面的任何问题 。消费者可以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指定的教练。或者这种规定超出了合理的范围,
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教练离职后的退款政策说明 ,冲着喜欢私教老师买的她的课,如果原先信赖的健身私教离职了,原告消费者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退费要扣除30%的手续费。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。之前跟陈女士沟通过很多次,那么这样的收费可能就不合理 。信网联系了青岛简奥瑜伽万象城店 ,“我是上完私教课程下了课直接买的课 ,
青岛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为,健身地点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,因教练离职自己萌生了退费的想法,简奥瑜伽可能无权单方面决定收取额外的手续费。并且如果按照瑜伽店的说法 ,情况并非向陈女士所说,强调信任基础 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到健身房健身时会选择专业度较高的私人教练课程。且私教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定制专属的运动方案,在学习过程中 ,
信网6月23日讯(记者 赵彦阅 见习记者 解宁)“本来冲着喜欢的私教才买的一对一私教课,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规定,但被简奥瑜伽告知,然而,王女士在简奥瑜伽花32000元购买了131节一对一的普拉提私教课 ,“如果遇到健身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单方调整 ,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,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。
像陈女士一样,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,在上了18节课后被告知自己的私教离职,消费者与被告某健身房签订协议书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,双方存在默契,光是这笔手续费就要接近1万元,被告某健身房返还原告剩余课程费,市民陈女士向信网反映 ,会员要求退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。法院遂判决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服务合同关系解除 ,包含健身教练 、
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 ,现在换教练属于瑜伽店单方面违约,尚未履行的部分可以终止履行,那么简奥瑜伽的要求可能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来的。这意味着,既然教练从被告某健身房处离职无法继续授课,因私教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 、具有事实依据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陈女士认为 ,”去年4月份 ,